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人死了,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1-05  作者:陈红梅  新闻来源: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当事人王某某问到:“检察官,我丈夫去世了,他生前未收到的工资能要回来吗?”检察官以一则案例告诉大家答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夫,受田某某雇请,于2014年为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田某某尚欠张某某工资22000元,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张某某多次讨要无果,田某某拖欠张某某工资至案发。2022年12月,张某某意外去世。2023年2月,张某某的妻儿以自己为申请人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支持其起诉田某某支付张某某生前的22000元工资。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处理情况】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调查核实本案事实及张某某的继承情况后,认为该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将相关文书送达德江县人民法院。
【判决情况】
德江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已收到该案判决书。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获得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的财产权,不随着劳动者的死亡而消失,在劳动者死亡后应作为遗产处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合法收入。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行为一直延续到劳动者死亡时,其近亲属作为劳动者的合法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故本案王某某及其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适格。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理由认定原告系适格的主体,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友情链接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