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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1-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

                     -2021826日在德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毓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本次会议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少年儿童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简称“未检”)工作新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履行未检职能,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

1.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从轻从宽原则。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和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尽量不捕,能不诉的尽量不诉。对不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监护条件和监督帮教条件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心理疏导等监督帮教措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201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8件131人,其中不批准逮捕54人,不捕率为41.22%,比同期普通刑事案件不捕率高11.39个百分点;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9件153人,其中不起诉69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19人),不起诉率为45.1%,比同期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率高29.39个百分点。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依法提起公诉,但在量刑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从轻提出量刑建议,并严格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以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共84 人,均提出了从轻从宽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采纳率为100%。通过贯彻少捕、慎诉理念,最大限度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主动作为,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8年以来,共办理审查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件58人,批准逮捕51人;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61人,提起公诉59人。其中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件45人,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支持。

3.强化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把法律监督作为未检工作的主责主业,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法律监督。共监督立案1件1人,监督撤案5件5人,侦查机关均已按要求立案、撤案。坚持“依法、适时、适度”原则,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提前阅卷、案情商讨、引导侦查等方式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4份,发出检察建议6份,均得到采纳和纠正,确保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二、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规范未成年人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推行温情办案模式,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

1.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依法严格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诉帮教、听取辩护人意见、亲情会见及犯罪记录封存等法律制度。2018年以来,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187人/次,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216人/次,依法对153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依法进行亲情会见58次,犯罪记录封存153人,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保障。

2.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关爱救助制度。依法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效落实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护。2018年以来,共提供法律援助案件153件。针对我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将被害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中之重,对满足条件的未成年人开启绿色通道,推出各种绿色服务,优先救助、及时救助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传递检察温度。2018年以来,先后救助未成年被害人20人,发放救助资金40万元。

3.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制度。坚持寓教于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办案环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对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及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回访考察,以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跟踪帮教,为他们回归社会打牢思想基础。2018年以来,共开展跟踪帮教69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跟踪帮教19人,考上大学6人。

三、拓宽未检专业视角,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思路、新途径,结合办案抓教育,围绕职能抓普法,着力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探索“未检+公益诉讼”工作。适应社会治理新需求,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传播等重点领域,统筹未检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力量,开展校园食品、消防安全和校园周边食品、文具玩具及学生用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促进整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2018年以来,开展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排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均得到相关单位的采纳和整改。

2.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监委等九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9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我院及时与县教育局对接协调,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我院先后到县教育局为全县中、小学校长专题讲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并督促县教育局对新招录的教师进行入职查询,筑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除此之外,我院还将强制报告的动漫视频推送到学校,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学生家长观看,扩大宣传效果。截止目前,我院共受理2起相关部门报告的涉未成年人案件。

3.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充分利用检察官联系乡镇、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布、帮扶等工作契机,大力开展法治进乡镇、进村寨大宣讲,有针对性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学校开展专题法治讲座。利用国际禁毒日、宪法日、放假前、开学季等特殊时段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不断拓宽法治教育范围。多次举办未检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活动精准化、常态化。2018年以来,共开展法治进校园、进村寨活动34次,受益未成年人达3万余人。

四、加强沟通配合协作,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关护体系

加强与关工委、县教育局、学校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强化调查研究。对德江县近五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县委主要领导批示。积极开展全县民办幼儿园资质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督促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2.推进检校共建。认真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县教育局在各中学抽选30余名女教师进行“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法治课专题培训,到各中学开展预防性侵法治讲课10余次,受教育学生5000余人。充分发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作用,2018年起,全院所有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担任德江县部分中学法治副校长,到各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参与校园治理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涉罪率有新下降。

3.开展检察听证。严格落实最高检“应听尽听”、全面推开检察听证的要求。2021年,我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不公开听证,向被害人所在乡镇听取当地村委会、司法所等相关代表意见,既保证办案质量效果,宣传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教育了当事人,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今年,共开展了涉未成年人不公开听证案件4件,其中1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信息被最高检《人民监督》杂志采用。

五、持续提升工作水平,有力推动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业务工作创一流、队伍建设争先进、工作落实求极致”的目标,全面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全面司法保护。

1.健全未检办案组织。始终把未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选好配强未检办案组工作人员,法律功底扎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富有爱心、责任心,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同志成立专门办案团队,配备有1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2.优化未检工作模式。积极适应未检工作发展需要,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形成了“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五位一体工作模式。探索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检办案组集中统一办理。2020年,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撤销监护权诉讼案件1件。

3.着力打造未检品牌加强未检业务培训,突出关爱帮教、预防宣讲等新领域业务学习,通过参加业务观摩、岗位竞赛等技能训练活动,培养一支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其中,1名干警被省检察院、市检察院评为未检办案“业务标兵”。积极撰写、报送典型案例,推广办案经验。我院撰写的《从“被害”儿童语言表达异常入手,抽丝剥茧有效防止一假错案件发生》案例,被省检察院列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我院报送的《多方联动公益诉讼护航幼儿成长》《主动作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两个典型案例被铜仁市检察院发布为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近三年来,我院未检工作在全市业务考评排在前四名。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院未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求、与上级要求仍有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深入研究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学习领会新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针对性施策不够。未检工作统筹谋划不够科学,业务开展不够全面,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检察监督正处于探索期。二是未检业务工作点多面广,监督、教育、宣传面拓展较宽,未检检察官专业化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未检工作需要,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办案效果、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等方面需要持续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妥善地逐步予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始终把办好案件作为未检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请示报告,推动县公安局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发挥检察职能,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治理。认真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的指示,坚持综合保护,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保护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方面,主动协调家庭、学校、社会等其他力量,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实现未成年人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持续跟踪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后续保障实施情况,注重矛盾化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未检工作水平。通过参加条线培训、网络培训、检答网咨询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升干警语言表达能力、以案释法能力、犯罪预防能力,努力锻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未检队伍。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发挥法治副校长的真正作用,在均衡化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把宣传的重点放到农村偏远山区和特殊学校,扩大覆盖面,提高宣传的针对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系国家未来、民族希望。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未检工作情况报告,是对我院未检工作的一次集中检验,也是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按照本次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担当职责使命,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监督支持下,在县关工委、县团委、县妇联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参与下,共同为全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加快建成新时代黔东北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附件1: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若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5.入职查询制度。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6. 一号检察建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份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7.“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和跟踪帮教等工作。 

8.涉未成年相关法律法规。

(1)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2)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附件2:

案例1:“未检+公益诉讼”全方位护航幼儿权益

基本案情:我院针对全县非法开办幼儿园专题调研发现,至2020年,全县10个乡镇、街道有39所未取得办园许可,在读幼儿4004人,且有120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任幼儿教师的情况。此类幼儿园的存续办学,不仅对幼儿基本的教育和教学质量无法保障,园内幼儿身心健康也有遭受侵害之虞。县教育主管部门疏于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导致国家利益和未成年人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处理结果:我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查清事实后向当地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并以院党组名义向县委作了《关于县民办幼儿园亟待整顿规范的专题调研报告》,同时将调查情况抄送县人民政府。县教育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了整改,无证幼儿园已基本清零,幼儿健康、安全等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公益得以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幼儿是祖国的未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随着二孩政策的落地落实,幼儿园对家庭教育指导幼儿身心发展的意义更加凸显。通过大胆探索涉未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未检+公益诉讼”办案模式,更好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的公益保护作用,从二孩政策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关注幼儿教育规范化管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将专题调研结果作为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及时向政府通报相关信息,积极与被监督机关磋商沟通,多管齐下推动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效果。

 

案例2:某猥亵儿童

基本案情:201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石某某在德江县合兴镇街上史某某家卧室,利用与被害儿童石某甲(2005年7月1日出生,系石某某之女)睡一张床和石某甲睡着之机,对石某甲进行猥亵。2018年6月8日至6月13日期间,石某某在自己家的临时棚里,趁石某甲睡觉之机,再次对石某甲进行猥亵。

处理结果: 2018年9月10,本院以石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7日,石某某被德江县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判决生效后,本院未检部门考虑到石某甲的生活困难,立即将相关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协同控申部门展开司法救助,为其争取司法救助金3万元,以稳定保障被害儿童的正常生活。2020年,石某某即将刑满释放,为防止其对石某甲进行二次伤害,本院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及其他近亲属意见,向德江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代为起诉,撤销石某某监护权,民政部门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判决撤销石某某的监护权,为被害儿童提供了安全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监护侵害是一类特殊的侵害案件,嫌疑人与被害人通常是最亲近的人,也是最容易被忽视、最不容易被发现的,事情发生后,对被害人的伤害比一般的侵害要严重得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被害人当前和之后的生活环境,也要预防被害人在案发后心理出现问题,要保障好被害人之后的学习生活,更要处理好双方特殊关系可能会引发的矛盾。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加大对嫌疑人的惩罚力度,同时要考虑到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为被害人之后的生活提供保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力满足被害人的需求,帮助其树立积极生活的信心,助其健康成长。同时,本院积极作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本院发出首份撤销监护权诉讼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石某某对石某甲的监护权,为避免石某甲受到二次伤害,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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