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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0-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2020年73日在德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毓瑞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请予以审议;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以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关心下,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营商环境、促进和谐稳定为己任,着力推动平安德江、法治德江、绿色德江建设,为我县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2017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17年以来,我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逐步建立起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执行活动、审判程序、行政非诉执行等监督适用提请抗诉、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检察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一)民事检察工作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共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64件。

    1.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共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类案件23件。其中:

1)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受理后交我院审查提出意见,由市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案件13件。其中,市检察院采纳我院意见,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6件、决定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1件、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市检察院决定改变本院审查意见3件,正在审查案件1件。

2)受理不服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生效的案件10件。经审查,已提请市检察院抗诉6件,终结审查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正在办理1件。

2.对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共办理审判程序违法案件37件,审查提出检察建议3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终结审查3件。其中:

   1)我院依职权立案审查案件30件,含在办理有关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26件。已经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8件,终结审查2件。

   2)我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6件。经审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

   3)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涉虚假诉讼案件1件,经审查后作出终结审查决定1件。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4件。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我院意见3件。其中,贵州资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兆公司)因与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监督执行案,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经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协调双方当事人,资兆公司放弃部分执行内容,汪某某赔偿资兆公司3000元,并书面道歉,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1.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我省自2015年以来,实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铜仁市行政诉讼案件由碧江区人民法院、思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我县行政诉讼案件由思南县法院管辖,故我院未收到过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017年以来,我院审查办理2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均系市检察院受理后交由我院办理。其中,我院审查后报请市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1件,报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件。

  2.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情况。2018年,最高检决定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共办理20件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其中:监督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监督行政机关不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9件,发出检察建议19件(其中1件分别向法院和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均已采纳并书面回复我院。

  3.行政诉讼案件调研情况。为了发现我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共性问题,提升我县行政执法水平,本着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安排专人对2017年和2018年人民法院对我县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的59份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经过对几件案件的调研及败诉原因进行归纳和论证,从依法行政方面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县委、人大和政府,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受到县委、人大和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最高检党组提出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我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坚决落实县委工作部署,始终把服务大局、保障经济发展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紧密结合开展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方面深化监督,以实际行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共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抗诉4件,经监督并恢复执行结案1件。如德江县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一案,经审查,发现鑫源公司被他人仿制公司印章转嫁债权债务,以虚假诉讼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请抗诉,为企业和企业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救济。

  (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完善多元化监督方式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的重要遵循。我院认真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全面落实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多元化监督方式,对错误裁判结果、诉讼、执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敢于、善于监督,坚决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与被监督者沟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赢得被监督者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执法司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如何某某违法建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既监督行政机关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不当问题,又纠正了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管辖错误问题,同时赢得被监督机关的理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三)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正判决权威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提请抗诉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代某某诉杨某某财产分割纠纷再审审判程序违法案,通过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检察建议开庭再审,纠正了程序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判决正确公正的,通过释法说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如冉某某诉徐某某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公平公正,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意见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采纳我院意见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我院在送达当事人过程中,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徐某某等人接受我院的释法说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四)坚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学习。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保障,立足实际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化程度,我院党组及时调配了民事和行政办案组人手,有效提升了队伍专业化程度。同时还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上下功夫,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及时更新相关新知识、新技能,一名同志撰写的调研报告获商友江书记肯定性批示。二是积极派员参加上级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知识竞赛、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规范化水平。共参加学习培训7人(次),参加铜仁市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活动2人(次),获“业务能手”称号。三是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以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民事检察工作连续三年考核均名列前茅,2019年系全市第一名,民事行政办案团队还荣立全市“集体三等功”、一名干警先后荣获省检察院和省人社厅表彰“先进个人”,荣立全国检察机关个人一等功。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色亮点

  (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现全市“零”突破

  我院办理的黎某某非法捕鱼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一案,分别向县人民法院和渔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率先实现全市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监督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零”的突破,并解决了对黎某某行政处罚长期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履职取得明显成效

  扎实开展行政督促履职监督,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45万余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0万余元,林业处罚罚款2万余元,催收交通违法处罚罚款及滞纳金13万余元,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及罚款956万余元,共计1600万余元。

  (三)虚假诉讼监督,取得实质性突破

  我院办理的石某某诉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系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例虚假诉讼成功案例,市检察院采纳我院意见提出抗诉后,市中院已经裁定再审。我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3件虚假诉讼案件中,市检察院采纳3件,采纳率为100%,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和采纳率均全市第一。

  (四)案件类别齐全,质量效果好,多元化监督成效显著

  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理情况来看,我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类别最齐全、数量居全市前列,办案质量和效果系全市最好,连续三年在全市考评中名列前茅,其中德江县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一案,被市委政法委评为2019年十大精品案件之一,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成效显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是对我院工作的监督,也是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由衷的敬意!2017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发现在宣传力度、监督能力、办案科技化水平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存在差距。下一步,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动力,认真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全力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助推依法行政,努力为德江加快建新时代黔东北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附件: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公告送达   

【要旨】

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载明被告地址,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且在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间违法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此类程序违法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程序违法行为,以程序公正维护实体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赵某红与陈某苗依法领取结婚证书。2016年6月16日,陈某苗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彩礼钱。2016年6月17日,德江县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受理本案,后因联系不上赵某红,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9月21 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检察日报中向被告赵某红送达起诉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中告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起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高清(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2016年11月24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赵某红未到庭参加诉讼。德江县法院以(2016)黔0626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陈春苗与被告赵某红离婚;二、由被告赵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苗彩礼现金5万元。2016年12月2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赵某红送达(2016)黔0626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7月,赵某红在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情况下,以不服生效判决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送达程序违法、开庭程序违法

调查核实 首先,检察人员调取了法院的审判卷宗,从卷宗中筛选了起诉书、公告送达的公告、载有公告内容的检察日报等材料,发现在起诉书中明确记载了被告赵某红的地址;其次,检察机关依法询问了赵某红,发现本案诉讼期间赵红有其父母等亲人在家;再者,检察人员依法核算了本案的开庭时间,发现本案开庭时间应当是在2016年12月9日开庭,但人民法院在卷“开庭传票”上的开庭时间及实际开庭时间是2016年11月24日9点;最后,检察人员经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实际开庭时间,在当事人赵某红答辩和举证期限内

监督意见 2018年9月13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本案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和开庭审理时间处于当事人赵某红答辩和举证期限内等程序违法行为,致使案件当事人赵某红无法行使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建议再审。

监督结果  2019年3月31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黔0626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2019年6月2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黔0626民再12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调解结案。

监督意义】违法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和开庭程序违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送达人下落不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本案中,原告陈某苗已在起诉书中明确注明被告赵某红的地址,德江县人民法院在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且当事人赵某红答辩和举证期限内违法开庭审理本案,已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监督。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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