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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人大工作报告
时间:2021-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39日在德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毓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工作情况

2020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政法工作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深刻把握“稳进落实提升”工作主题,扎实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在服务大局中彰显忠诚本色

“两个维护”作为最高原则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以落实重大部署、完成重大任务的实际行动体现检察担当

1.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在办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村支两委”人员等案件时,及时向县委报告。全年,就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向县委、市检察院党组、县委政法委报告51次,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在行动上。

2.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创新法治扶贫方式,在全县22个乡镇(街道)设立法治扶贫(检察官联系乡镇)工作联络站,切实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全年为帮扶乡镇解决扶贫资金40万元,12名干警按规定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提前介入涉疫情案件2件7人,提起公诉妨害疫情防控案件2件7人,有效打击了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

3.坚决守护碧水蓝天净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共受理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17件 25人,提起公诉16件22人;立案查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16件,发出检察建议14份。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2次,督促乡镇规范处理露天垃圾50余吨;督促城管部门清理并处理建筑垃圾420余立方;督促补植复绿428亩,苗木5万余株。

4.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经走访调研,出台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24条措施”。全年召开“两长”座谈会1次,走访13家(次)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6次。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共审查逮捕侵害企业家案件4件7人;提起公诉被害人是企业家的案件3件3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不起诉7人,有效服务了“六稳”“六保”。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维护稳定中展现检察作为

紧紧围绕平安德江建设,依法履行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职责,坚决为全县大局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1.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件18人,经市中级法院指定由思南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审查起诉恶势力犯罪2件26人,依法提起公诉恶势力犯罪案件3件21人(1件7人系2019年受理),在提前介入、出庭支持公诉中履行了主导责任。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工作规定》及“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工作规定,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强化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2.依法严厉惩治刑事犯罪。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82件311人(含未检),依法逮捕135件199人;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82件483人(含未检),依法提起公诉214件370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率83%。突出打击重点,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共受理涉黄涉非和涉毒类审查逮捕案件15件35人,批准逮捕13件32人;共受理涉黄涉非审查起诉案件27件96人,依法提起公诉18件65人。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4件12人,其中,本院侦查终结移送1件1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4件11人,不起诉1人。其中我院办理的“邓某某徇私枉法侦查案”被评为全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典型案例。

3.从执法源头减少社会矛盾风险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批准逮捕99人,不起诉95人,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36人,刑事和解不起诉47人,附条件不起诉8人,法定不起诉4人。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全年共发放普法宣传资料3万多份,发布释法说理、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30篇,为减少社会矛盾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4.着力加强未成年人群体保护。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共受理审查逮捕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件32人,不捕11人;受理审查起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件49人,不起诉1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率100%。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优势,利用开学季、“六一”、检察开放日等,组织学生、老师、团县委等相关单位代表座谈,宣传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预防早婚早育、预防违法犯罪等相关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扎实开展法律监督,在维护公正中做优检察产品

以更大力度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持续更新监督新理念,创新监督方式,     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

1.做强刑事诉讼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确保案件侦查过程与审判过程程序合法,切实保障人权,严防冤假错案。共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29次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件,监督撤案9件,追捕漏犯1人,追诉漏犯10。共向审判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5件,对一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2件,获市检察院支持、市中院改判2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1件,市检察院已提出抗诉1件。

2.做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指示,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共办理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监督案件7件、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2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16件,均得到采纳。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件4件,办理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监督案件1件,结合办案办理促进依法行政检察建议类案件13件,办理对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类案件1件。我院办理的石某康与金红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省检察发布为5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一。

3.拓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48件,立案42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7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份。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即我院提起诉讼的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文化城”“世纪明珠”“时代上层”以及贵州德江瑞泰置业有限公司“江南花园”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案,追缴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1200余万元。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提起诉讼6件,追缴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2万余元。认真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监督住建部门整改安装武陵北路窨井盖300余个。积极开展全县民办幼儿园资质专项调研,督促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4.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巡回检察工作,22个乡镇街道全覆盖。共开展检察60次,发现违法违规案件66件,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8份,向社区矫正机关发出纠正违法14份,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44份,纠正脱管14人、漏管41人、违规外出2人,纠正其他执行不当14件。针对轻微违法和工作漏洞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6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份。到强制医疗机构开展巡回检察2次,发出检察建议2份。办理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职务犯罪线索初查2件,立案侦查1件3人。

5.做好控告申诉检察。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3件36人,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1次57人,均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质性办理结案答复,无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案件8件8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11人,经向省、市申请,共兑现救助资金21.5万元。

四、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在接受监督中完善检察工作

以更强担当推动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落地落实,及时报请县委任命了部门负责人,组织架构完成重大调整。

1.落实司法责任。院领导带头办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全年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带头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180件,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判委员会4次。积极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定了《院三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优化职权配置,明确了分管领导、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管责任,确保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坚决做到放权不放任。

2.严格质量管控。强化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决策研究、指导监督作用,共召开检察委员会17次,对21个重点案件进行专题把关。强化检察官联席会集体研讨功能,全年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30次,重点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办案质效提升。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确保办案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所办案件被评为二类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开展询问示警谈话2人。

3.持续规范案件管理。加强司法风险防控,共受案464件,送达案件和文书956件,管理涉案财物37件。重大案件信息公开274条,法律文书公开264份。接待律师85人次,处理律师网上预约40条。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开展“三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比对”工作,共排查比对案件3次154件。严格落实司法办案“三个规定”,每月报告1次,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从制度层面规范检察干警办案行为。

4.做好代表联络及群众满意度工作。制定了《院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办法(试行)》《院联络政协委员工作办法(试行)》,自觉接受监督。全年共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4人次。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法治扶贫、检察官联系乡镇、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布等为载体,开展送法下乡进村组,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高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锤炼队伍中提升检察能力

坚持正人先正己、正己必从严,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断提高检察队伍“四化”水平。

1.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魂聚魄。全年共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12次、全院会学习68次。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工作把导向、管阵地、防风险、强队伍的统揽作用,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全年,院党组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4次,按时向县委、市检察院党组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2次。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党内生活制度。全年共组织党员学习12次,组织开展支部活动4次,领导干部带头上党课4次。

2.以业务建设为靶向。开展常态化岗位练兵,加强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研学。全年共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院举办的业务专题培训30余次、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站专题研修班21期,组织8名业务骨干赴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法律院校培训学习。继续深入开展“三强化”建设,印发了《持续推进强化政治意识强化干警管理强化执纪监督工作方案》,及时向县委报告了工作开展情况,获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3.以纪律建设为根本。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全年院党组专题研究党建工作7次,开展警示教育7次,开展常态化提醒谈话4轮225人次,开展“两个责任”分级约谈2轮22人次,廉政提问谈话11人次,按时向县委、市检察院党组报告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召开了“防风险、守底线”党组专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共查摆问题21个,梳理归类为8个,全部进行了整改。协助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对标对表“十个看”查摆检视问题,深刻剖析问题产生根源,扎实做好整改落实。

4.以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抓手。紧盯问题短板,制定了贯彻落实《贵州省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020-2022年行动计划》《贵州省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020年行动方案》《贵州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及时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进行了报告。着力打造了检察文化长廊,增强干警从业荣誉感和文化归属感。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共投入40余万元完成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工作网等级保护,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升。2020年,我院获2018-2020年度全县文明单位,综合党支部被评为“全市、全县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示范党支部”,控告申诉部门获省检察院通报表扬,10名干警获省、市检察院表彰。

各位代表2020年,我院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方面措施还不够多,效果还不突出。二是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有待提升三是检察队伍专业素养、知识储备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司法实践的需要。四是基于德江县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的实际,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控制较严,导致我院受理案件不诉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十”规划开局之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第十五次检察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二届十次全会、县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扎实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做精做细,服务“五大工程”“五个德江”建设,“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定服务大局的履职志向。将学习贯彻、宣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统一到县委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以更优的检察服务践行人民至上的司法导向。围绕“产业德江、枢纽德江、绿色德江”建设,以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和权益保障问题为心,从检察供给侧倾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紧紧围绕“平安德江”建设,统筹安全发展稳定,准确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宽缓处理轻微刑事犯罪,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着力防范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以更大的斗争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围绕“法治德江、人文德江”建设,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进一步增强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促进规范法,维护司法公正。找准找实社会治理薄弱点风险点,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为根本标准,提高检察建议刚性,助力县委县政府解决社会治理难题。

以更严的标准强化锻造检察铁军的建队指向。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三强化”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以基层建设三年行动为契机,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努力实现“政治建设扎实过硬、检察业务全面推进、履职能力有效提升、检务管理持续优化、纪律作风明显加强、检察文化有声有色”的总体目标。

各位代表,2021年,我们将阔步迈向新时代,在保障“十四五”规划良好开局和2035年远景目标顺利实现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愈加重要,检察监督作用愈加凸显,我们将深入学习本次人代会精神,努力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为加快建成新时代黔东北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贡献更多的检察智慧和更大的检察力量!

 

 

附件一: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详见报告第3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意见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和谐司法的体现。

2.行政非诉执行(详见报告第5页):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3.“四号检察建议”(详见报告第6页):最高检针对“吃人井盖”等城市基础设施损坏危及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从法律监督层面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窨井盖管理、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附件

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某某徇私枉法抗诉

基本情况:2012年11月20日,邓兴安等人到松桃县裕鑫锰矿组织发矿时,罗会国、罗会勇为争夺发矿权,与邓兴安发生肢体冲突并将邓兴安打成轻伤。事后,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邓某某,为了达到邓兴安同意调解结案的目的,安排民警采用整夜留置邓兴安,对邓兴安上手铐等方式,迫使邓兴安与罗会国、罗会勇调解,不追究罗会国、罗会勇的刑事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后,松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结案。在该案处理中,邓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并指定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

诉讼经过:2019年12月25日,德江县人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17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同年8月4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无任何免处情节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同月6日,邓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1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诉讼结果:2020年11月2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徇私枉法罪改判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后,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案,也是经成功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案例2:张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20日18时许,张某某喝酒后到其堂小姨妹冉某某(未成年女生)家,看见只有冉某某一人在家刮马铃薯,遂从身后抱住冉某某,对其猥亵并往旁边卧室拖,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冉某某极力反抗并以报警警告,张某某被迫放弃。冉某某随即报警,当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诉讼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一审宣判之后又上诉,表示既不认罪,又不认罚。

诉讼经过:2020年5月23日德江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立案并拘留,2020年7月10日本院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3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月30日,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6日,本院依法提出抗诉。2020年10月27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诉讼结果:2020年12月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强奸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张某某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既不认罪,又不认罚,是恶意上诉,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公正性未能实现,其从宽处理条件丧失,使判决出现理论上错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是确保未成年人案件本身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是通过抗诉的方式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抗诉改判的意义在于促进刑事司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得到实现。

 

案例3:监督县人民法院执行德江县邮政局与牟某某侵权纠纷案

2020年6月,第十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我院在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意见时,有代表提出德江县平原邮政所土地被私人侵占违法修建房屋,相关单位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我院高度重视代表意见,及时研究,指派专人依据职权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德江县邮政局平原邮政所的土地被人侵占违法修建房屋,德江县邮政局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于201410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一直未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采取相应措施执行德江县邮政局执行申请,维护国家利益。检察建议发出后,我院持续跟进,多次与法院共商执行事宜,先后协商平原镇政府、县人大代表多次对牟某某进行法治宣讲,讲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最终,牟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10日,在法院、检察院、平原镇政府、县人大代表的见证下,自行将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该案的顺利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对当地人员恶意侵占国有土地苗头形成有效震慑,保护了国家利益。

典型意义:①代表有监督,检察院有行动,法院有配合;②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法院执行是责任,协助化解矛盾也是责任;③强化释法说理,理性、平和、文明司法。

 

案例4:曾某友、潘某国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020年4月,曾庆友单独或伙同潘顺国多次在德江县复兴镇南溪村丫口偏岩塘(小地名)安置捕兽钢夹,非法狩猎。2019年农历9月曾庆友捕获1头野猪,2020年4月曾某友、潘某国捕获一只猪獾。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猪、猪獾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陆生动物。

诉讼经过2020年7月9日,德江县公安局以曾某友、潘某国涉嫌非法狩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曾某友、潘某国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7月10日,我院对两人非法狩猎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告。2020年8月10日,公告30日期满后,没有相关组织对两人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院决定对两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曾某友按其非法猎捕野猪1头价值500元的三倍,单独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00元;曾某友、潘某国按其非法猎捕猪獾1只价值800元的五倍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0元;两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结果:2020年8月2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两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支持了我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现已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狩猎会对生态环境平衡、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狩猎几只野生动物并不是小事,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以实际行动守护好青山绿水。

 

案例5:某小花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有智力障碍的某小花(化名)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母亲已经改嫁,父亲有精神疾病不具有监护能力,某小花与同祥有智力障碍的弟弟无人照顾,已经失去所有经济来源,依靠低保生活。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教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符合救助条件。

办理结果: 2020年5月, 本院依职权对该案启动救助程序,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后,将案件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三级联动”救助。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某小花司法救助金5万元。资金下发后,因某小花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无管控资金能力,其监护人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本院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司法救助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为管理该笔司法救助金,为某小花提供必要照料。

典型意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我院办理的第一起由民政部门代管司法救助金的案件。该案因被害人家庭情况特殊,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司法救助金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我院根据《民法典》三十四条之规定,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将司法救助金明确为当地民政部门管理,让该笔司法救助金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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