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告公示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人大工作报告
时间:2019-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2月26日在德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毓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请列席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8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发挥检察职能,着力推动平安德江、法治德江、绿色德江建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建成新时代黔东北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讲政治,坚定不移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发展是第一要务。检察工作讲政治,就是在县委的领导下,扎实做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工作。

1.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狠抓贯彻落实,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意见》,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宣传、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共受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9类审查逮捕案件42件88人,提前介入涉恶案件5件27人,依法批准逮捕涉恶案件5件23人;共受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9类审查起诉案件16件47人,提起公诉涉恶案件2件6人,一审作有罪判决2件6人。

2.积极参加脱贫攻坚工作。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系列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全年专题研究脱贫攻坚工作7次;全体检察人员坚持每周五“帮扶日”开展帮扶工作,积极宣传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群众谋划发展思路,帮助帮扶村创建“法治示范村”,帮助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共解决乡镇扶贫资金14万元,积极为脱贫攻坚贡献了检察力量。

3.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对铜仁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大力宣传“一法三计划”,积极与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接,形成了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共办理生态类督促履职案件34件、督促补植树苗13万株,复绿面积800余亩;受理生态刑事审查逮捕案件1件1人,依法批准逮捕1件1人,审查起诉案件14件22人,起诉9件15人。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县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巡查,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4份。

4.积极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走访了德江县部分企业家,宣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5月份、10月份召开了相关企业、执法部门、商会参加的“两长”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全年共办理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审查逮捕案件9件10人,企业家涉嫌犯罪不捕案件3件3人;共受理审查起诉被害人是企业家案件14件17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公平公正决定;共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是企业家的案件24件26人,对涉嫌轻微刑事案件的9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专题汇报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获得县四家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7次。

二、严打击,坚定不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稳定是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92件286人,与2017年相比,案件数下降5.4%,人数下降1%,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嫌疑人226人,批准逮捕准确率为100%,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案件149件212人,占批捕总人数的74.13%;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44件60人,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24件39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件21人,共批准逮捕48人。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37463人(其中未成年人案件42件52人),提起公诉274件375人,与2017年相比,案件数下降10.05%,人数下降8.58%,法院已经判决282件386人(含去年起诉),有罪判决率100%,成功办理1件洗钱罪案件,获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表彰。

2.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证据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人权。经审查,依法不批准逮捕81人,不捕率为24.4%,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44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12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6人,证据不足不捕4人,不构成犯罪不捕2人;依法不起诉案件39件47人,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23件26人,不起诉率为11.33%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组织员额制检察官分片联系乡镇,开展“大走访、大宣传、大调研”活动,虚心听取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乡镇村组干部及相关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进村组”、“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积极宣传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在部分社区及帮扶村设立专门法治宣传栏,共编印了法律监督“七五”普法资料第一辑、第二辑各5000份,组织干警到县一中、二中等学校上法治教育课7次,共解决乡镇平安建设工作经费5万元。

三、强监督,坚定不移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1.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严格证据调取程序,着力加强对受案、立案的监督,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提出口头纠正违法15次;监督立案11件(其中专项立案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3件,普通刑事案件立案监督4件);监督撤案2件2人,纠正漏捕3件4人;提前介入各类刑事案件25件次;对1件3人判决有误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并得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追诉漏犯10人,纠正了当诉未诉的情况;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依法向县纪委监委移送违纪违法线索4件。

2.强化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履职监督。共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类案件7件;办理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3件;办理监督审判程序违法案件2件。认真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责任制,办理环境保护督促履职案件6件、督促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管职责案件11件、督促履行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案件3件、督促履行食品药品监督职责案件5件、办理其他类督促履职案件1件,发出检察建议26份,均获得采纳。

3.强化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共受理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19件,其中立案18件,提出并获采纳变更强制措施18人;核查纠正脱管漏管2人;到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20余次;与在押人员谈心谈话50人(次);开展强制医疗巡回检查5次,办理强制医疗机构违规违法案件1件。认真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判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1件,监督执行收缴罚金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

4.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挂牌成立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排查化解“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认真做好全国、全省“两会”、春节等重大敏感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件,已办结5件,兑现司法救助金9万元,1件正在办理中;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执行上级院复核决定并已赔偿1件;接待来访群众75人(次),无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四、谋创新,坚定不移推进司法配套改革

1.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成立了协调检察机关与监委办理案件的职务犯罪检察组,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大力加强团队成员的素质能力建设,组织学习了《宪法修正案》《监察法》、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作出逮捕决定2件2人,起诉2件3人,判决2件3人,其中1件系副县级干部受贿案,是我院有史以来提起公诉的职务最高的,该案的办理得到了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2.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向县委、县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主动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支持理解,7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意见》,8月底,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进一步促进了我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在全县形成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该项工作获市检察院范建军检察长的高度赞扬。共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59件,发出检察建议56份;办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追收人防异地建设费300多万元,城市建设配套费200多万元。

3.探索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布制度改革。经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我院积极探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拟不起诉案件,在进行审查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群众、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及侦查人员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审核证据材料和了解拟不起诉人的现实表现,强化审查起诉司法属性和人民属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先后到煎茶、楠杆、长堡、青龙、玉水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宣布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透明度和群众满意度。在改革探索期间,共进行公开审查20件22人,公开宣布23件25人,该项工作获县委商友江书记肯定批示。

五、重自强,坚定不移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1.坚持政治建检,着力抓好政治思想建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完善学习制度为保障,以狠抓制度落实为着力点,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省、市、县各级重要会议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决策组织了清明祭扫、建党97周年、纪念改革开放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12·4”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极大地增强了队伍凝聚力。2018年,我院获县委、县政府授予“2017年度文明单位”,民事行政检察部获市检察院授予2016-2017年度集体三等功;1名干警获最高检表彰“一等功”;发展预备党员2名。

2.压紧压实责任,抓严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开展“强化政治意识·务求真抓实干”作风大整改、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问题自查、公务车驾驶员作风大整顿、制式警用车辆专项治理,积极开展常态化约谈及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家庭防线。全年共开展“两个责任”分级约谈4次,廉政提问谈话2次,批评和自我批评4次。针对巡视反馈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进行整改,按时报告整改情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意识形态和宗教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余毒清理,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3.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化“三强化”学习教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坚决服从县委领导,全年就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专项工作等向县委、人大报告工作25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座谈4次,共走访了省、市、县人大代表24次,办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3件,市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1件,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之下。全年开展办案流程监控15次,案件质量评查3次,评查案件221件,办案质量列全市第一。深化检务公开,开展了以“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全年重大案件信息公开99件,生效法律文书公开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列全市首位。

各位代表,一年来,德江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运用检察职能,服务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相对不足二是法律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需进一步增强;三是检察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司法行为任重道远,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司法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019年总体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的安排部署,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和“落实、稳进、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坚持以脱贫攻坚为统领,认真贯彻十二届县委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发展,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竭力为实现整县脱贫摘帽核心目标和同步小康创建达标、撤县设市申报成功两大重要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按照这一思路,2019年我院将全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第一,围绕服务大局,抓好政治建检。进一步加大政治建检力度,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各种监督;继续深入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努力发挥检察职能,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觉服务和保障三大攻坚战,全力强化风险防控,始终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第二,围绕整县摘帽,抓好脱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紧扣脱贫攻坚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打击、监督、保护、服务等各项职能,主动有效履行职责,把服务保障脱贫攻坚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做到办案保障脱贫、办案服务脱贫、办案促进脱贫,积极为实现整县脱贫摘帽核心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第三,围绕主责主业,抓好办案质效。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破网打伞;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突出专业化,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行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在“深”字上做文章,加大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民事执行的监督力度;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既充分保障“民告官”案件中“民”的合法权益,又坚决维护正确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全面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检察监督理念,对办案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监委移送,坚定不移用检察力量推进依法治县工作。

第四,围绕改革创新,抓好重点突破。认真贯彻落实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探索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布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改革成效;认真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加强线索摸排,加大可诉案件筛查,力争办理一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的案件。

第五,围绕规范司法,抓好队伍建设。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抓手,以优秀法律文书、精品案件、指导性案例评选为正向激励,以常态化约谈与绩效考核挂钩为负面惩戒,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第六,围绕智慧检务,抓好能力提升。加快“智慧检务”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应用培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办案质效;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规范建设专网机房、工作网机房、互联网机房,推进信息化设备全覆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互用,强化案件信息公开,更好地方便群众查询、监督办案情况;积极融入平安警务云建设,推动平安德江建设再上新台阶。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本次人代会要求,强化刑事打击,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强化改革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需求,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奋力奔跑,创先争优,以优异成绩向祖国70华诞献礼!

 

 

附件一:

报告中有关用语说明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详见报告第2页):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稿》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采取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时间从2018年1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三年。

2.9类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详见报告第2页):指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9类犯罪,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故意损坏财物。

3.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详见报告第3页):为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最高检统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为确保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德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结合德江实际,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铜仁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详见报告第3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根据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具体工作部署,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富安全感,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开展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

5.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工作(详见报告第6页):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通过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6.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工作(详见报告第6页):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一是继续清理纠正检察机关在2016年专项活动中核查发现的、截止目前仍未清理纠正的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二是2016年4月至今发生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监督清理纠正。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和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也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监督纠正。    

7.财产刑执行专项工作(详见报告第6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工作,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巩固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成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新期待。

8.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详见报告第6页):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中心主要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9.国家司法救助(详见报告第6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0.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布制度改革(详见报告第7页):经德江县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德江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拟不起诉案件,在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村干部、人民群众、被害人或其亲属等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审核证据材料和了解案情,强化审查起诉司法属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此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11.“四大检察”(详见报告第11页):最高检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后,坚持转隶就是转机,提出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附件二: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情况报告

2018年,我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收到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落实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讨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德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报告提出建议的转办通知》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落实回复人大代表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职责与分工

我院领导极为重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制定了《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县人代会代表意见建议的工作方案》,确定专人办理。我院今年共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4件,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6月7日明确承办责任人,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对整改工作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书面的整改落实回复提纲,经检察长审定后,结合我院“检察官联系乡镇”活动,由联系各乡镇的检察官负责联系所在乡镇的人大代表,结合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作答,并收集好代表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要求每位承办同志必须高度重视,主动与人大代表联系,认真按程序如期完成答复。

二、认真答复与落实

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2018年,我院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凡是能起诉的,一律提起公诉;二是加强司法救助,在县财政很紧张的情况下,救助了5人共计9万元;三是积极办理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成功办理了一件洗钱罪案件;四是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工作,采取送法进村组、进校园,开展“大走访、大宣传、大调研”活动,探索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布制度改革等,有效提高了检察工作的知晓度、透明度、满意度。同时,各位承办人接受任务后,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认真阅读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内容,及时与所提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沟通交流,结合联系乡镇活动、座谈交流、上门走访等方式,努力做到办理建议前主动与代表取得联系,把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了解清楚,做到落实答复有的放矢。办理过程中,设法与代表深入交流、谋求共识,在答复后,继续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跟踪听取和收集反馈意见,发挥好答复之后意见建议对检察工作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办理省人大代表秦智坤同志、何先美同志、陈琴同志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审议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讨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回复,已于2018年9月之前办理完毕;何先美同志、唐虹同志、吴飞同志、周冀同志、史天龙同志、叶华同志、龚世朝同志、覃虎跃同志、张太波同志、袁绍华同志、伍建华同志、杨晓军同志、杨波同志、吴江云同志、张琴同志、庹江林同志、曹永才同志、余朝轩同志、周林同志、李海同志、李奎同志在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我院工作报告提出的21条建议已于2018年12月之前全部答复完毕。收回建议办理意见回复表24份,“满意”24份。

 

 

附件三:

刑事抗诉解读

一、刑事抗诉概念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分为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两种。

第二审程序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刑事抗诉案例

(一)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女,案发时12岁)的姨父。 2016年4月10日晚,杨某某父母因外出不能接杨某某下晚自习,让潘某某代接。22时许,潘某某酒后到杨某某所在学校接人未果,便在杨某某放学回家必经之处等候。此时,潘某某见有女孩走来,遂生奸淫之念,从后面抱住杨某某,将其拖至路边排水沟,按趴在地,掐住杨某某脖子,在此过程中杨某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并将潘某某的脸上多处抓伤及手指咬伤。潘某某听出是自己外甥女后,怕被人知晓,用卫生纸塞进杨某某的嘴里,但几次均被杨某某吐出,潘某某将杨某某的裤子脱至大腿处,正欲实施奸淫,因对向驶来一辆摩托车,杨某某大叫称其父母亲来接她了,潘某某害怕转身逃跑,杨某某拦下摩托车求助获救。

(二)案件诉讼过程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2016年6月15日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一审于2016年7月25日在德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6年8月4日,本院收到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黔0626刑初203号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潘某某犯强奸罪,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2016年8月11日提出抗诉。

(三)抗诉理由

1.强奸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听出被害人系自己的未成年的外甥女,未停止侵害,而是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根据《刑法》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从严惩治。

2.使用暴力程度强,适用缓刑不当。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对被害人从背后抱住,按趴在地,用膝盖抵住被害人的背,掐被害人脖子,用卫生纸塞进被害人嘴里等,这一系列动作足见其暴力程度强。且系夜间在学校周边公路上伺机作案,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四)抗诉结果

1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本院抗诉意见;

2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采纳了本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改判,判决潘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处三年有期徒刑。

 

 

附件四:

立案监督解读

一、立案监督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的法律监督活动。实践中还包括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线索的情形。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立案监督案例

(一)案情

2017年6月23日,喜来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德江县星星油脂公司,经营生产菜籽油,由周某负责生产经营。2018年3月25日,该公司生产13780公斤菜籽油,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6日,该公司检测员对该批产品进行检测,发现其酸值超标,并向负责人周某汇报,3月30日该检测员再次检测,仍发现其酸值超标。周某明知该产品为不合格仍向各学校销售该批菜籽油8500公斤,销售金额达117300元。后经有关部门处理,要求其召回,后召回6078公斤。2018年4月9日,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产品抽样检查,酸值分别为0.41mg/g和0.63mg/g,超过GB/T(即国家安全标准)。

(二)立案监督经过

我院于2018年5月7日在工作中发现喜来吃农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于2017年5月7日向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了相关情况。

2018年5月8日,我院依法向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要求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德江县公安局。德江县公安局受理后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诉讼结果

2018年11月15日,我院以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6万元,判决已生效。 

 

 

附件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

基本案情:何某富从1982年4月起任我县堰塘乡关口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改任村主任,2010年再次担任支部书记。关口村离县城3公里左右,村境内有高速出口站和326国道经过,交通便利,地势平坦。2012年以来,关口村出现大量外来人员和本地人员在此修建房屋居住。何某富利用自己长期担任基层干部形成的优势地位,与其儿子何某东、何某帮大兴家族产业,开设多个砖厂、经营多辆运输车辆,对外销售建筑材料。2012以来,其父子三人利用何某富的职务地位及其父子三人在关口村的强势地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在关口村修建房屋的人,以较高的价格到自家购买建筑材料。同时何某富还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侵占关口村集体资金,其子何某帮利用何某富的身份影响从村民手中购买耕地后,倒卖给他人违规修建房屋。关口村群众对何某富父子三人是敢怒不敢言,社会影响极坏。

判决情况:2018年11月1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其为恶势力团伙,判决对何某富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何某帮犯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决何某帮犯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附件六:

公益诉讼案例

一、案件名称: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线索来源情况及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情况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兴公司)开发的“时代上层”商品房建设项目1号、3号、5号地块建筑群,没有经过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德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发现吉兴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没有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也没有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且违反规定致函德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该公司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督促县人防办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德江县检察院于2017年9月向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职,一次性足额征收吉兴公司所欠“时代上层”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对吉兴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县人防办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后,没有认真落实建议内容,吉兴公司所欠“时代上层”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6.616万元只缴纳了156万元,未对吉兴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人防办在吉兴公司开发建设“时代上层”商品房工程中,未履行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德江县检察院向县人防办发出检察建议前,第三人吉兴公司建设的“时代上层”项目已完成1、3、5地块建设主体工程,县人防办未对第三人吉兴公司该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监督管理,也未审核收取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德江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县人防办审核第三人吉兴公司“时代上层”建设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6.616万元,收取了第三人吉兴公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6万元,尚有50.616万元为足额收取入库,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犯状态。县人防办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客观存在。

四、判决结果

鉴于德江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判决作出前,县人防办将吉兴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6.616万元足额收缴入库,并对吉兴公司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县人防办德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第三人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上层”建设项目中未履行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友情链接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